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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监督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

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和建议。

3、承担民族宗教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承担公民民族成分更改更正行政确认职责。承担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工作。开展依法行政培训、教育、指导工作。

4、拟定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依法治理宗教领域的非法、违法活动。

5、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宜,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6、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民族地区拟定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机制,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功能。

7、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事宜,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8、协助开展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组织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

9、开展民族宗教工作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做好少数民族界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和有关服务工作。

10、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推广,指导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