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宗教委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15 05:36 来源: 省民族宗教委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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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族宗教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5日



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之间笔译、口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依次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原助理翻译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对应一级翻译,原译审不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一)全面贯彻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翻译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特别是职业道德放在首位,突出政治品格。

(四)任现职期间,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结果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记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三级翻译申报条件

申报三级翻译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满2年。

3.具备中专毕业学历,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满3年。

(二)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良好的民族语文基础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

(三)专业能力

能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口译能够基本表达交谈各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笔译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四)业绩成果

完成翻译、初审任务25万字以上;或业务工作成果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国家行政机构奖励1次以上;或完成代表本人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翻译作品3篇以上。

第六条二级翻译申报条件

申报二级翻译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

3.取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

4.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6.具备中专毕业学历,取得三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6年,且在乡镇、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

(二)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系统的民族语文专业基础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

(三)专业能力

1.具有一定的政策研究和分析判断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的业务工作。

2.能够独立承担少数民族语文等方面活动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

3.能独立完成有一定难度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资料、少数民族语文资料的对译工作。口译、笔译内容准确、用词恰当、文字通顺、语言流畅,有较强的表达能力。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三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翻译、初审任务40万字以上。

2.业务工作成果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国家行政机构奖励2次以上。

3.独立完成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代表本人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翻译作品5篇以上。

第七条一级翻译申报条件

申报一级翻译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

2.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

3.具备翻译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

4.具备非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5.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二级翻译职称7年及以上,且在乡镇、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

6.重新评审或确认为二级翻译职称,且取得与原专业中级职称资格累计年限达到同等要求。

7.具有其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

(二)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比较熟悉、系统地掌握翻译专业理论,对少数民族语文翻译专业有较系统深入的研究,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有较高水平的成果。熟悉翻译工作的各个环节,了解翻译业界的新动态、新发展。

(三)专业能力

1.具有具有较强的政策研究、分析判断能力、翻译水平和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

2.具有双语互译能力(指少数民族语文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互译),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对译文有较强的表达能力,能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工作。

3.具有初审、复审的工作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翻译作品审定任务,有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能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同行中享有良好声誉。

4.有指导和培养初、中级翻译人员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二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业务工作成果获得省(部)级国家行政机构奖励1次以上。

2.业务工作成果获得州(市)级国家行政机构奖励二2次以上。

3.完成翻译、初审、复审任务80万字以上,其中初审、复审字数不少于50万字。

(五)论文、著作

取得二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达。

2.在国际性或全国性翻译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论文3篇以上。

3.独立承担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州(市)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

4.出版独立完成的译著1部以上;或合著(译)出版、播出的译文本人承担内容在8万字以上(且占全部内容60%以上)。

第八条译审申报条件

申报译审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一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5年以上。

2.评审或确认取得翻译专业一级翻译职称,且取得与原专业副高级职称累计满5年以上。

3.具有其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

(二)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翻译专业理论,有对翻译学科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翻译工作的各个环节,了解、研究翻译业界的新动态、新发展。

(三)专业能力

1.政策研究和分析判断能力强,能够运用“双语”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2.在业务工作和科研方面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

3.具有双语互译能力(指少数民族语文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互译),译文能准确表达原作的思想,体现原作的风格。能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成绩卓著,在翻译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4.有指导和培养初、中级翻译人员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一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业务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国家行政机构奖励2次以上。

2.业务工作成果获州(市)级以上国家行政机构奖励3次以上。

3.审稿、定稿量不少于150万字,其中定稿量不少于80万字,承担过2本以上专著的责任翻译工作。

(五)论文、著作

取得一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独立撰写翻译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达。

2.在国际性或全国性翻译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3.主持或承担完成本专业相关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2项以上。

4.出版独立完成的译著2部以上,每部作品须10万字以上;或出版独立完成的译著1部(字数在10万字以上),独立发表的翻译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达。

5.合著(译)出版、播出的译文本人承担内容在20万字以上(且占全部内容60%以上)。

第九条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1.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2.“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3.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近3年年度考核中均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定为优秀等次,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二级翻译:

(一)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翻译相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论著1部以上,累计不少于8万字,论著需具备一定影响力且经2名同行专家出具评价意见。

(二)本专业相关学术成果获国家级行政机构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位,或二等奖排名前三位,或省部级行政机构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两位(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排名为准)。

第十三条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近3年年度考核中均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定为优秀等次,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一级翻译:

(一)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具有独到见解、解决学术疑难问题的翻译相关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论著1部以上,累计不少于20万字,论著需具备较大影响力且经2名同行专家出具评价意见。

(二)本专业相关学术成果获国家级行政机构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位,或二等奖排名前两位,或省部级行政机构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第一位(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排名为准)。

第十四条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近3年年度考核中均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定为优秀等次,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译审:

(一)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具有重要理论学术价值、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翻译相关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论著2部以上,累计不少于50万字,论著需具备重大影响力且经2名同行专家出具评价意见。

(二)本专业相关学术成果获国家级行政机构奖项一等奖排名第一位(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排名为准)。

第四章 答辩

第十五条一级翻译、译审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申报评审现职称同等级的除外)。

(二)破格申报的。

(三)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政策的。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市(州)、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要求

(一)学位论文、内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任现职以前发表的论文著作及预出版(发表)的论文著作不得作为参评的论文著作。

(二)播出的翻译音频、视频,须提供纸质译文,由出版社或市州级及以上广播电视机构提供证明。

(三)本条件中在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交流论文须提交被列入会议交流目录清单并加盖承办学术会议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的“相近专业”是指播音主持、新闻、编辑出版、教育、影视艺术等专业。

(二)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表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三)“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翻译专业译著。

(四)“四大片区”是指2017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明确的秦巴山区、乌蒙山区、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

(五)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均为本专业的,如非特别说明,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六)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字数一律按版面字数计算。

(七)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至少”者,均含本数(本级)。

(八)相关申报条件计算截止时间一般为申报评审当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试行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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