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民宗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 2017-12-08 10:36 来源: 市民宗局 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将乐山市民宗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

一、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乐山市民宗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627.65万元。比2016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减少288.41万元,主要是因为2017年加强了专项资金的管理,部分民族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区县,未列入本部门预算。”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乐山市民宗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6万元,主要用于采购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三、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3. 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4.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民族工作专项(项):反映用于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宗教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宗教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现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反映行政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